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 〔2020〕1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 〔2010〕80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是城市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在我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制度規定無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征收部門由市及區縣政府 (管委會)確定,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并負責編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收入預算。
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收入預算的編報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共享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
第七條 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 (電子), 相關收入通過 “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八條 淄博新區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市級收入,由建設項目所在區縣負責征收,繳入市級國庫。
市級對除淄博新區外的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比例分成,在征收環節分別繳入市級、區級國庫。
其他區縣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行政區域繳入同級國庫。
第九條 征收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征管職責和規定,不得隨意委托其他單位和組織代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也不得將專營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任何建設單位和供水、供氣、供暖企業等專營企業不得以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 “專項配套費”等配套費名義向用戶收取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配套建設費用。
第十條 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 (工程)開發建設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委托專營企業施工建設的,專營企業除正常建設安裝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征收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征收,非工業建設項目 (住宅、公共建筑、商業等建設項目) 征收標準為242 元/平方米, 工業建設項目征收標準為179元/平方米。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
收標準為0元/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依法認定可予以保留的違法建設項目,按照實際建筑面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已享受減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建項目,按照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的政策規定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2023 年3 月31 日前,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已按照淄政辦發 〔208〕14號、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簽訂供水、供氣、供暖配套建設協議或合同的建設項目, 仍按原協議或合同執行。
(二) 未簽訂任何供水、供氣、供暖配套建設協議或合同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和標準,扣除已繳納原綜合配套費部分,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 已簽訂部分供水、供氣、供暖配套建設協議或合同的建設項目,需辦理其余配套設施建設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設項目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標準的70%執行,商業及工業建設項目按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標準的10 %執行。已按照淄政辦發〔2019〕14號文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區縣,根據建設項目類型同比例執行。
第十四條 2023 年3 月31 日前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需辦理單項供水、供氣、供暖配套設施建設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設項目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 號文件標準的70%執行,商業及工業建設項目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 號文件標準的 10 %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 〔2020〕1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 〔2010〕80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是城市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在我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制度規定無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征收部門由市及區縣政府 (管委會)確定,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并負責編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收入預算。
市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收入預算的編報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共享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
第七條 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 (電子), 相關收入通過 “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八條 淄博新區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市級收入,由建設項目所在區縣負責征收,繳入市級國庫。
市級對除淄博新區外的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比例分成,在征收環節分別繳入市級、區級國庫。
其他區縣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行政區域繳入同級國庫。
第九條 征收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征管職責和規定,不得隨意委托其他單位和組織代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也不得將專營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任何建設單位和供水、供氣、供暖企業等專營企業不得以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 “專項配套費”等配套費名義向用戶收取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配套建設費用。
第十條 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 (工程)開發建設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委托專營企業施工建設的,專營企業除正常建設安裝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征收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征收,非工業建設項目 (住宅、公共建筑、商業等建設項目) 征收標準為242 元/平方米, 工業建設項目征收標準為179元/平方米。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
收標準為0元/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依法認定可予以保留的違法建設項目,按照實際建筑面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已享受減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建項目,按照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的政策規定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2023 年3 月31 日前,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已按照淄政辦發 〔208〕14號、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簽訂供水、供氣、供暖配套建設協議或合同的建設項目, 仍按原協議或合同執行。
(二) 未簽訂任何供水、供氣、供暖配套建設協議或合同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和標準,扣除已繳納原綜合配套費部分,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 已簽訂部分供水、供氣、供暖配套建設協議或合同的建設項目,需辦理其余配套設施建設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設項目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標準的70%執行,商業及工業建設項目按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標準的10 %執行。已按照淄政辦發〔2019〕14號文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區縣,根據建設項目類型同比例執行。
第十四條 2023 年3 月31 日前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需辦理單項供水、供氣、供暖配套設施建設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設項目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 號文件標準的70%執行,商業及工業建設項目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 號文件標準的 10 %執行。
已按照淄政辦發 〔2019〕14號文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區縣,根據建設項目類型同比例執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納入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相關建設資金使用部門統籌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和三年中期發展規劃并編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預算,負責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執行,確保資金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淄博新區的供水、供氣、供暖相關配套設施由市級統籌建設,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一事一議”。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部門撥付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遵循 “誰出資誰所有”原則,產權歸同級政府所有,由其按照產權管理的規定統一配置。
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的供水、供氣、供暖相關配套設施投入使用后, 可由專營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 相關維修、養護等費用納入專營企業經營成本。
第十八條 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依法依規移交專營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更新, 實行一體化經營管理, 維修、
養護、更新費用納入專營企業經營成本。上述事項以及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建設條件、施工監管、竣工驗收、查驗交接等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負責供氣、供暖)、市水利部門 (負責供水)另行制定。
第五章 減免緩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緩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減免政策規定詳見附件。
第二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一條 城鎮老舊小區等已建成的項目不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不得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 符合減免緩政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前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供投資計劃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圖紙審查意見書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由征收部門按政策規定予以辦理,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征收部門應當于每月10 日前將上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及減免緩情況報同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中心城區 (含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淄博新區) 以外的其他區縣可在本辦法確定的征收標準內, 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市場主體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行政區域的征收標準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征收、繳納、使用和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為,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 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 年 12 月1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淄政辦發 〔2019〕14號) 同時廢止。2023 年4 月1 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 相關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相關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相關規定
項目名稱 |
減免方式 |
文件依據 |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舊住宅區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
免征 | 國發 〔20 7〕24 號、國發 〔2013〕25 號 、 國 辦 發 〔2011〕45 號 、 魯 政 發 〔207〕74號 |
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
免征 | 國發 〔20 8〕4 號、魯政發 〔208〕103號 |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 |
免征 | 國發 〔202〕20號 |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 免征 | 魯政辦字 〔202 〕10號 |
中小學校 “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 |
免征 | 財綜 〔2010〕54號 |
企業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 層 (含3 層)以上的部分;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 |
免征 |
魯政辦發 〔207〕48號 |
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 |
減半 | |
社會投資主體建設多層工業標準廠房 (第二層減半征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征) |
免征或減半 | 魯政辦發 〔2013〕36號 |
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 (含幼兒園)的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 〔2013〕103 號、魯財綜 〔2015〕63號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 免征 | 財稅 〔2019〕53號 |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
免征 | 財政部等6 部門2019 年第 76號公告 |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 〔2021〕2 號 |
國家對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